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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润枣中医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2026版解读与内容变化①

发布时间:2026-09-24 来源:管理员

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以下简称麻精药品)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,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双重属性,其安全合理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。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机制,保障临床合理需求,防范流入非法渠道,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实施的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基础上,修订形成了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规定》),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。2005年11月14日印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438号文同时废止。

《管理规定》共11章73条,从管理范围、人员组织、处方调剂、病区使用、回收销毁、信息化监管等方面全面升级。

01范围扩大:“从麻醉+第一类精神”到“麻精药品”

管理对象由“麻醉药品+第一类精神药品”扩展至全部麻精药品(含第二类精神药品),适用主体明确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。

02责任升级:从“机构”到“第一责任人+管理工作组”

(1)明确医疗机构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主体,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在药事管理组织下设置由分管负责人和临床、药学、护理、医疗管理、信息、保卫等部门参与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;药学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。

(2)要求重点加强门急诊、麻醉科、手术室、疼痛科、肿瘤科、重症医学科等高风险科室管理,相关科室内部应当成立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,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。

(3)完善人员培训考核、药品回收销毁、安全应急处置全套机制,明确各岗位权责。参与麻精药品各环节双人双签的人员应当避免长期由固定人员担任,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人员轮换管理办法并有效执行。

03全流程数字化:从“无专章”到“电子印鉴卡+数据上报”

新规增加了印鉴卡管理内容。推广使用电子印鉴卡,在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进行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、确认,以及印鉴卡信息变更、报损申请等操作;推进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月采购、使用、结存数据填报工作,鼓励第二类精神药品通过电子印鉴卡信息系统进行进销存上报。

04采购与储存:从“银行转账”到“禁止现金+双人双锁+日清日结”

(1)新规要求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精药品采购付款。

(2)对采购的麻精药品进行严格的数量、批号和质量等检查,必须货到即验,验收合格后立即转入专库或专柜储存。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(柜)实行双人双锁管理。

(3)药房和临床科室等配备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点部门应当实行基数管理,领用数量不得高于规定的基数。科室请领应当当面核对、双人签字。返回科室后应当双人清点,专柜保管。

处方开具:

从“不得为自己开”到“不得网络开+知情同意+疼痛评估”

(1)新规要求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、使用和管理不得全环节由同一人实施。处方医师原则上不参与麻精药品的请领和储存管理工作。

(2)医师不得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麻精药品处方。

(3)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,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,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。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,应当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。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

(4)明确疼痛患者开方前进行疼痛评估,遵循三阶梯镇痛治疗原则。

(5)出院带麻精药品,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。

(6)新增镇痛泵管理制度:镇痛泵根据临床治疗需求一次装量,一次装量,处方应当注明用法、用量和持续时间。